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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 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 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 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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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 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 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 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 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 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 时,必须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 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 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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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 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 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2 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 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 回风侧,可以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 1 道常闭 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当设置水沟。 (七)贮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当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第三百三十三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 支护,不得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 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 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 消防器材。 第三百三十四条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 3 天的炸 药需要量和1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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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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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59 V=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3 ; Q --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 3 。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 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 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四条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 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 行1 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 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 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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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 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 替采煤。 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 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 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 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 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 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 小于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3 个月应当至少进行1 次耐压试 验。 (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有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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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 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 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 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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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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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 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 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 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 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 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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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500 ≥6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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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 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 24 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 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 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 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 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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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 之间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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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 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 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 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 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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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 不得超过40m。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 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 得超过1m/s。 0.25v 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 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 不得超过2m/s。 0.4v H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 于表2 确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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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 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 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 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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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八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 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 层,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 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 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 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 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 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 条要求,可按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 层。 (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 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缠绕2 层或者2 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 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 径的2.5 倍。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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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 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 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 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 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 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 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 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 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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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道布 置在容 器正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 器之间最小间 隙为200 第三百九十八条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 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 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 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2 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 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当相等。单绳提 升的2 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者阻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九十九条应当每年检查1 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 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 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当涂防腐剂。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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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放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配备与 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者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 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 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做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 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 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 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 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 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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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 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40 斜井提升的游 动天轮 围抱角大于60° 60 围抱角在35°~60° 40 围抱角小于35° 20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 50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 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 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 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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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 时间不得超过 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 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第三百五十一条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 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 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 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 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 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 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四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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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10 3.5 第六百零六条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 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零七条台阶上6~10kV 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 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零八条电压小于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 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 算确定。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六百零九条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二)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 段。 (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 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 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 性能不低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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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序号井筒内设施间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0 2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 3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 桶之间 ≥200 4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300 5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500 ≥600 ≥800 6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100 7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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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序号井筒内设施间隙/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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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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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在用绳 升降人员 或升降人 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 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 (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 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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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在用绳 升降人 员或升光面绳 MT716 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在用绳按MT717 标 准(面接触绳除外)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在用绳 降人员 和物料 90% 镀锌绳 MT716 中AB 类 镀锌钢丝韧性指 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5% 面接触绳 GB/T16269 中钢 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90% 升降物 料 光面绳 MT716 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镀锌绳 MT716 中A 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面接触绳 GB/T16269 中钢 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罐道绳密封绳特级普级按YB/T5295 标准 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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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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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 标准说明 使用期 限 摩擦式提升机 提升钢丝绳 2 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 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断丝、 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 可继续使用1年 平衡钢丝绳 4 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 绳 1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 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规定, 可以继续使用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 缆的钢丝绳 2 年 断丝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 用钢丝绳 5%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 1 个捻距 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 积之比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 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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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 标准说明 使用 期限 摩擦式提升 机 提升钢丝绳 2 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 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 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 的规定,可继续使用1 年 平衡钢丝绳 4 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 钢丝绳 1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 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 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 和电缆的钢丝绳 2 年 断丝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 料用钢丝绳 5%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 个捻 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 断面积之比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 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 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 送机的钢丝绳和架空乘人装 置的钢丝绳 10% 罐道钢丝绳 15%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 25%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 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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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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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安全系数最小 值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1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升降人员时 13 升降物料时 10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10 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 13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 6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 8 吊桶的连接装置 13 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 10 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 8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 连接装置 运人时 13 运物时 10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 载荷之比。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 下列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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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安全系数最小值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1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升降人员时 13 升降物料时 10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10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用途安全系数最小值 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 13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 6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 8 吊桶的连接装置 13 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 10 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 8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 齿轨车的连接装置 运人时 13 运物时 10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 大静载荷之比。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 准,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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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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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 丝绳直径之比值 用途最小比值说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 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 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90 在这些 提升装 置中,如 使用密 封式提 升钢丝 绳,应当 将各相 应的比 值增加 20% 井下 80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 的摩擦轮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 90°的天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 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 抱角小于90°的天轮 40 斜井提升的游 动天轮 围抱角大于60° 60 围抱角在35°~60° 40 围抱角小于35° 20 矸石山绞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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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用途最小比值说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 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 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90 在这些 提升装 置中 , 如使用 密封式 提升钢 丝绳 , 应当将 各相应 的比值 增加 20% 井下 80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 置的摩擦轮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 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 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 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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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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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项目立井提升斜井提升 升降人员升降物料串车提升箕斗提升 加(减)速度 /(m•s ) ≤0.75 ≤0.5 提升速度 /( m•s ) v≤ H5.0 ,且不 超过12 v≤ H6.0 ≤5 ≤7,当铺设固定 道床且钢轨 ≥38kg/m时,≤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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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项目 立井提升斜井提升 升降人员升降物料串车提升箕斗提升 加(减)速 度/(m•s-2) ≤0.75 ≤0.5 提升速度 v≤ H5.0 ,且不 v≤ H6.0 ≤5 ≤7,当铺设固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m•s-1) 超过12 定道床且钢轨 ≥38kg/m 时, ≤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 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 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 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 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 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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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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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减速度 ≤30° >30° 提升减速度/(m•s ) ≤ cA * ≤5 下放减速度/(m•s ) ≥0.75 ≥1.5 * )cos(sin fgAc 式中 cA --自然减速度,m/s 2 ; g --重力加速度,m/s 2 ; --井巷倾角,(°); f --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 15 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 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 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 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二)款第 1 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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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减速度 ≤30° >30° 提升减速度/(m•s-2) ≤ cA * ≤5 下放减速度/(m•s-2) ≥0.75 ≥1.5 * )cos(sin fgAc 式中 cA --自然减速度,m/s2 ; g--重力加速度,m/s2; --井巷倾角,(°); f --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 的要求 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 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 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 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 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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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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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 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 电所、总进风巷和 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 硐室 采区 进风 巷 总回风巷、主 要回风巷、采 区回风巷、采 掘工作面和 工作面进、回 风巷 低瓦斯 矿井 高瓦斯 矿井 1.高低压电 机和电气设 备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一 般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 型除外) 3.通信、自动 控制的仪表、 仪器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 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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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 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 变电所、总进风 巷和主要进风 巷 翻车 机硐 室 采区 进风 巷 总回风巷、 主要回风 巷、采区回 风巷、采掘 工作面和工 作面进、回 风巷 低瓦斯 矿井 高瓦 斯矿 井 1.高低压电 机和电气设 备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 一般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 型除外) 3.通信、自 动控制的仪 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 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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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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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项目检查周期备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 性能检查每月1次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 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 定每6 个月1 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至少6个月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 查每季1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100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 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 工检查1 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 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 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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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项目检查周期备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 爆性能检查每月1 次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 检查1 次外部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 整定每6 个月1 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 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 查至少6 个月1 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 检查每季1 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 绝缘检查每月1 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 电工检查1 次外皮有无破 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 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 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 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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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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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 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 浓度 /% 断电 浓度 /% 复电 浓度 /%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 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 风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 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 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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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 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 浓度 /% 断电 浓度 /% 复电 浓度 /%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 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设置地点 报警 浓度 /% 断电 浓度 /% 复电 浓度 /% 断电范围 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 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 进风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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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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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m 台阶高度 <4 4~10 10~15 ≥15 安全距离 1~2 2~2.5 2.5~3.5 3.5~6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 角应当不小于 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 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 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 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108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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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m 台阶高度 <4 4~10 10~15 ≥15 安全距离 1~2 2~2.5 2.5~3.5 3.5~6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 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 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 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 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 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 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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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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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 ) 4 5 6 7 8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 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 2 ,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 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 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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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4 5 6 7 8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 桶边缘。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 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 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 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 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 制回路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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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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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m 设备名称深孔爆破浅孔及二次爆破备注 挖掘机、钻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取 保护措施 信号箱、电气柜、变压器、 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取 保护措施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拆除 或者采取保护措施 109 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 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三十二条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 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 于200m。 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 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 可送电。 第五百三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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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m 设备名称深孔爆破浅孔及二次爆破备注 挖掘机、钻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 取保护措施 信号箱、电气柜、变 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 取保护措施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拆 除或者采取保护措 施 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 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 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三十二条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 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 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 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五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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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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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机车种类限制坡 度/‰ 曲线半径/m 固定线半固定线装车线排土线 蒸汽机车 ≤25 ≥200 ≥150 ≥150 向曲线内 侧排弃≥ 300; 向曲线外 侧排弃≥ 200 电力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150) ≥120 ≥110 内燃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150) ≥120 (困难情况≥ 110) 第五百六十条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者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 当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 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 30m 的安全距离。 第五百六十一条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表22 的要求加宽: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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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机车种类限制坡度/‰ 曲线半径/m 固定线半固定线装车线排土线 蒸汽机车 ≤25 ≥200 ≥150 ≥150 向曲线内 侧排弃 ≥300; 向曲线外 侧排弃 ≥200 电力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 ≥150) ≥120 ≥110 内燃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 ≥150) ≥120 (困难情 况≥110) 第五百六十条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者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3m;上装车线应当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 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1.4m。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 的安全距 离。 第五百六十一条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地段轨距按表22 的要求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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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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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第五百六十二条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一水平。道岔应 当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当保持完好。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 2 /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 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 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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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 R/m 轨距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第五百六十二条直线地段线路 2 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 一水平。道岔应当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 应当保持完好。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 150mm,单线不得超过 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 叉。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 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 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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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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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 m 电压等级/kV <1 1~10 35 采场和排土场 6 6.5 7 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 5 5.5 6 台阶坡面 3 4.5 5 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 2 2 3 120 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 7.5 7.5 7.5 第六百零五条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在架空输配电线 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 合表2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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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 m 电压等级/kV <1 1~10 35 采场和排土场 6 6.5 7 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 5 5.5 6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台阶坡面 3 4.5 5 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 2 2 3 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 7.5 7.5 7.5 第六百零五条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 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 的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合表2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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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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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6 0.7 10 1.0 35 2.5 66 3.0 110 3.5 第六百零六条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者其他支架基 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零七条台阶上 6~10kV 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 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零八条电压小于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 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零九条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二)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 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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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6 0.7 10 1.0 3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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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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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 ) 总尘呼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 工作周 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 次。粉尘 分散度每6 个月测定1次。 126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 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 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 定次数。 第六百四十三条粉尘监测采样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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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粉尘种类游离 SiO2 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尘呼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 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 次;露天煤矿每月 测定1 次。粉尘分散度每6 个月测定1 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 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 个月测定1 次,在变更工 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 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 应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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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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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 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 处 掘进工作 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 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 回 风侧 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 输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 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六百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 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 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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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 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 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 处 掘进工作 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 支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 回风侧 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 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 车运输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 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 内 第六百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 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 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 不大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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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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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C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135 第七百一十二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 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 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 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 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 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 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 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 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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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C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一十二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 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 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 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 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 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 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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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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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顶部/m 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 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 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 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 卡轨车、齿轨 车运输巷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 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 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 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 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 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 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 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 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 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 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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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顶部/m 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 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 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 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 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 轨车运输巷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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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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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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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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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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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 ) 最低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 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 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5 的规定值,但不得 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 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C 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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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1) 最低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 规定执 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 的 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 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 同)必须在2°C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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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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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m/s 巷道坡度θ/(°)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 (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 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 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 (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 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 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 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 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 闭锁,2 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倾斜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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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m/s 巷道坡度θ/(°)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 (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 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 不小于1m,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 (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 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 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 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 必须设置电气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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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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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mm 罐道和井梁布 置 容器 与容 器之 间 容器与 井壁之 间 容器与 罐道梁 之间 容器与 井梁之 间 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 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 间为20 罐道布置 在容器两 侧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 滑轮与罐道梁间隙 增加25 罐道布置 在容器正 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 间最小间隙为200 第三百九十八条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 得小于 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 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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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 最小间隙值 mm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 容器之 间 容器与 井壁之 间 容器与 罐道梁 之间 容器与 井梁之 间 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 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 子之间为20 罐道布 置在容 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 容器,滑轮与罐 道梁间隙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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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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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 ≤3 4 6 8 ≥10 过卷、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 提升速度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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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1) ≤3 4 6 8 ≥10 过卷、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为表8 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9 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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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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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安全系数 * 的最小值 单绳缠绕式提 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 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 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丝绳牵 引带式输送机 运人 6.5-0.001L ****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绳绞 车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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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单绳缠绕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 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升降人 员和物 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丝绳 牵引带式输 送机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绳 绞车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悬挂吊盘、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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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 次,每年至少检测1 次,并做好 记录。 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 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 年 至少做1 次试验。 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 员,经查询,可试送1 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 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 组。主接地极应当 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 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 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 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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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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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 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条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 111 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第五百四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 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 3 。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者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 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四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 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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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 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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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 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 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 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 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 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 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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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 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 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 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 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 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 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 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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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 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 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 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 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 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 施。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 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 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 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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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 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 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 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 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 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 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 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 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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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 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 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 挥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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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 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 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 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 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 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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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 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 系统。 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 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 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 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第七十二条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 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建井期间,2 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 不得小于 0.2+H/3000(H 为提升高度,单位为 m);井筒深度小于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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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 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 8 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 2 确定的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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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 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 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 2 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 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 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 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 40m 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 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 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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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 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 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 须能在 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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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 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 2.4m;其他地点,行 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 得低于 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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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 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 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 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 法。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 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九十九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 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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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 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 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 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 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 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 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 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 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 准人员进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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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 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 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 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 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 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 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 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 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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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 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 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 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 行人。倾角在 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者挡墙,其高 度不得小于 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当加 高挡板或者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的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 侧畅通。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 浆。 (八)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 其他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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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 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 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止 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 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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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 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 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 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 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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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 施。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一百二十二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 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构)筑物 下、水体下、铁路下的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 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 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 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 时,必须及时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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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 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条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 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 1 个大于井筒断 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 20m 处砌筑 1 座砖、 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六节防止坠落 第一百三十二条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 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 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 升间。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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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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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订1 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 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 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 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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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 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 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 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 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 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 种回 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 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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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 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 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 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 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 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 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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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少每月检查 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 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 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五十九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 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通 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六十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 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 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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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 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 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 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 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 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 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 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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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 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 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 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1 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 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 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 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节瓦斯防治 第一百六十九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 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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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 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 1.0% 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 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 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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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均不得超过 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 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 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 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七十七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 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 10m 以外开始打探煤 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 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 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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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 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 次,密闭外的 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 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 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 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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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 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 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 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 30m,两 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 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 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 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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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 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 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 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 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 的。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 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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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 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 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 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 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 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百九十四条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 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二)应当减少井巷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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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 超过 1 年,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 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 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二百零一条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 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 矿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 电撤人。 第二百零二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 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 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百零四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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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 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 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 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 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 向距离 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 小于60m和煤层两侧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 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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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 之外,至少施工2 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从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大于 5m 处开始,直至揭穿煤层全过程都应 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 2m的范围,均应当 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 (四)厚度小于 0.3m 的突出煤层,在满足(一)的条件下可直接采用远距 离爆破掘进工艺揭穿。 (五)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一十五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 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可以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 瓦斯、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突出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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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 中或者 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 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 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 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二十三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 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 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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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 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百三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 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 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 行采掘作业。2 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 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 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 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 预卸压措施。 (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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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 第二百三十五条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 度。 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二百三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 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 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停采 3 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 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 (二)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回采超 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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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 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 采取防底鼓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 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 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 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 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 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 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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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的井巷范围内, 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 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 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 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 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 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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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 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百五十八条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 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 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 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 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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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 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 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 火灌浆。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七条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 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 部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 确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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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 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 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第二百七十五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 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 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 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 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 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 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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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 降,并稳定在 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C,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 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 个月以上。 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 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 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 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 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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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 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 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 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 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 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 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 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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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 入。 (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 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 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 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 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 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 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百九十五条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 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发现与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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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 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 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 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 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 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 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 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 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 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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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 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 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安 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 次关闭试验,其中1 次应当在 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 挪用丢失。 第三百零九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 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 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 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 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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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第三百二十七条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 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 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 该库所供应的矿井 2 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6 个月的计划 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 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物 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三百二十八条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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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 应当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工空爆炸物品箱等的专用硐 室。 第三百三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 者一翼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 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者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 30m,壁槽式 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 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 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 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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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 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1 道能自动关 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 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相同。 第三百三十六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 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 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 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 库内工作。 第三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 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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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四十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 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 长度不得小于 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 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 1 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 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 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 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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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 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 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 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 电。 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 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 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七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 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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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 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 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1/2。 (三)炮眼深度超过 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 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 (七)工作面有2 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 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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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 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 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第三百六十四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 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 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 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 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 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五条井下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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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 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 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七十一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 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 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 爆的原因。 第三百七十二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 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 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 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 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 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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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 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 7。 第三百七十五条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采 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 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 检查和试验。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 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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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 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 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七十七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 统;同一水平行驶 5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 中信号控制系统。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 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必须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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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六)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三百七十九条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 10min 后测 试。 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 及以上载荷的矿 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 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 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 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三百八十一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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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 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 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6 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 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 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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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六)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 并先空载运行一次。 第三百八十五条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 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 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 辆进入乘车场。 (六)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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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 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 (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 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 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三百八十九条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 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 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 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 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不得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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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 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4.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5.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 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 第三百九十一条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 15°,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25°。 (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 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三)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 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 过。 (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 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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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 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 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 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 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 1.2m。罐门或者罐帘下 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 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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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 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 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 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 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 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 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 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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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当相等。单绳提升的2 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 用同一捻向或者阻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九十九条应当每年检查 1 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 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 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当涂防腐剂。 第四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 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 第四百零一条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系好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四百零二条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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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用; 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 的距离不超过 0.5m。 第四百零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8所列数值。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 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 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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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 用的钢丝绳 5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3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 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 H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 L 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二)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规定值 时,应当及时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 5。 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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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 损坏或者锈蚀。 (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三)存放时间超过 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 方可使用。 (四)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 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 用。 (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六)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 18mm 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 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一)、(三)所要求 的检验。 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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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 种 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 必须停止使用: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 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不受(一)、(二)限制。 (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 (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 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 1 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 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 查记录簿。 (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 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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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 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 和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罐道钢丝绳 15%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 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 绳 25% 直径缩 小 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 制动钢丝绳 10% 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 算的直径减小量 2.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 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 应当更换 罐道钢丝绳 15% 锈蚀各类钢丝绳 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 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 降人员 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 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 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 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 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者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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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六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 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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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 2 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八)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 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 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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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 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 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要求,可按本条(一)、(二) 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 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缠绕 2 层或者 2 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 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 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 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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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 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 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 3m/s 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 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 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 定值的 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 器实施安全制动。 (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 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仓位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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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时,K 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 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 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 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 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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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行 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三十条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提升机说明书。 (二)提升机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故障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 在提升机房内。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一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 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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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 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C,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 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C。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 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 120°C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 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 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 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 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 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 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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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 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 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 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 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 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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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 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 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 甲烷浓度。 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 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 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 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 缘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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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 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 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 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 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 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 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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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 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 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 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 个出 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 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 可以不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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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 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 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 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 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 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 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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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八条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 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 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 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 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 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 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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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第四百七十三条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 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 他负荷。 第四百七十四条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 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 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 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六条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 点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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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 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 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七十九条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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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② 数值变化
共 38 处| 条款 | 旧值 | 新值 |
|---|---|---|
| 3 | 50 % | 1.0 % |
| 7 | 25 m | 40 m |
| 7 | 30 m | 7 m |
| 7 | 25 m | 1 m |
| 7 | 30 m | 8 m |
| 表3 | 0.7 m | 0.7 m |
| 表5 | 4 m | 50 m |
| 表5 | 4 m | 20 m |
| 25 | 6 m | ~0.5 m |
| 表10 | 90 % | 90 % |
| 表10 | 85 % | 85 % |
| 表11 | 10 % | 10 % |
| 表17 | 1 次 | 1 次 |
| 表19 | 1000 m | 1000 m |
| 表20 | 300 m | 300 m |
| 表20 | 20 cm | 20 cm |
| 表21 | 3 m | 3 m |
| 表21 | 30 m | 30 m |
| 表22 | 125 mm | 125 mm |
| 表22 | 500 mm | 500 mm |
| 表22 | 30 m | 30 m |
| 表22 | 15 km | 15 km |
| 表22 | 240 t | 240 t |
| 66 | 10 m | 2.5 m |
| 表25 | 1 次 | 1 次 |
| 表26 | 200 m | 100 m |
| 表26 | 100 m | 2 m |
| 表26 | 2 m | 200 m |
| 表26 | 200 m | 300 m |
| 表26 | 300 m | 200 m |
| 表26 | 200 m | 500 m |
| 表26 | 500 m | 1000 m |
| 表26 | 1000 m | ~40 m |
| 表26 | 100 mm | 100 mm |
| 表26 | 34 °C | 34 °C |
| 表26 | 96 h | 96 h |
| 表27 | 24 h | 24 h |
| 表27 | 1.0 m | 2 m |
③ 题录字段变化
共 5 项| 字段 | 旧值 | 新值 |
|---|---|---|
| 名称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正) |
| 发布日期 | 2016-02-25 | 2022-01-06 |
| 实施日期 | 2016-10-01 | 2022-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应急管理部 |
| 页数 | 145 | 324 |
④ 引用变化
两侧正文里识别到的标准号引用
新增引用
无
移除引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