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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煤矿安全规程 文本块级对照(条款对应关系不可靠) 文本块级差异 42 条 82 处数值变化 未变化条款 2

两侧资料

左=旧版,右=新版
旧版 #4809

煤矿安全规程(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正)

  • 发布2022-01-06
  • 实施2022-04-01
  • 状态废止
  • 页数324
  • 全文 有(1501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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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9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7号)煤矿安全规程

  • 发布2025-08-04
  • 实施2026-02-01
  • 状态现行
  • 页数296
  • 全文 有(149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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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条款级新增 / 删除 /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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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对应关系不可靠,以下 42 条为文本块级差异, 不表示条款一一对应,仅供定位。

修改(34)

修改 1
旧
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 次,每年至少检测1 次,并做好
记录。
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
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 年
至少做1 次试验。
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
员,经查询,可试送1 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
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 组。主接地极应当
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
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
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
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
新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0
修改 2
旧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
新
的钢
绞线.
(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
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
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
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
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百七十四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
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
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七十五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
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
修改 3
旧
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
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
替采煤。
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
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
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
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
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
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
小于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3 个月应当至少进行1 次耐压试
验。
(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有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
新
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
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
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
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四十八条每月应当对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
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情
况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百四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百五十条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
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
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 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
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
息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
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井下剩余的汽
修改 4
旧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300
新
J微震事件位置、多煤层开采
遗留煤柱、地表沉降系数等值线、冲击破坏区域等标注在图纸上,
每月更新1次.
第三百三十九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
厚煤层时,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
第三百四十条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
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
制定冲击地压参与的复合灾害一体化防治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
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区域防治
第三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
(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
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
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
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区域监测与防冲措施.
第三百四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日常区域冲击地压
危险监测分析,区域监测必须覆盖矿
修改 6.5
旧
(无)
新
摩擦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专为升降物料
9.2-0.0005H
∗∗∗
9.2-0.0005H
9.2-0.0005H
8.2-0.0005H
7.2-0.0005H
钢丝绳牵引带式
输送机
运人
运物
6.5-0.001L
∗∗∗∗
但不得小于6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无极绳绞车
运人
运物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张紧装置用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照动载荷计算) 3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
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H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 为由驱动轮到尾部
修改 7
旧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
不得超过40m。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
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
得超过1m/s。
0.25v 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
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
不得超过2m/s。
0.4v H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
于表2 确定的值。
新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九十七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
得超过40m.
(四)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五)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六)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
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 7m/s;无罐道绳段,不得
超过1m/s.
v =0.25 H
式中 v ---最大提升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八)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
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
过2m/s.
v =0.4 H
(九)在过卷行程内可以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
于表3确定的值.
修改 66
旧
3.0
110 3.5
第六百零六条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
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零七条台阶上6~10kV 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
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零八条电压小于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
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
算确定。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六百零九条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二)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
段。
(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
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
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
性能不低于原
新
3.0
110 3.5
第六百六十三条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
或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六十四条台阶上 6~10kV 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
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六十五条电压小于 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
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
计算确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二)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
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
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
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
修改 表1
旧
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序号井筒内设施间隙/mm
新
表1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5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四)在用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专为升降物料和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小于5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
10;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8.
(六)凿井绞车的卷筒和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小
于20.
第九十六条建井期间,2 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
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 0.2+H /3000(H 为提升高度,单位为
m);井筒深度小于300m 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 2 的
要求.
修改 表10
旧
表10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在用绳
升降人
员或升光面绳 MT716 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在用绳按MT717 标
准(面接触绳除外)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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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在用绳
降人员
和物料
90%
镀锌绳
MT716 中AB 类
镀锌钢丝韧性指
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5%
面接触绳 GB/T16269 中钢
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90%
升降物
料
光面绳 MT716 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镀锌绳 MT716 中A 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面接触绳 GB/T16269 中钢
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罐道绳密封绳特级普级按YB/T5295 标准
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
新
表10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安全系数 ∗ 的最小值
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
升降物料时
专为升降物料
9
9
9
7.5
修改 表11
旧
表1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
标准说明
使用
期限
摩擦式提升
机
提升钢丝绳 2 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
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
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
的规定,可继续使用1 年
平衡钢丝绳 4 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
钢丝绳 1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
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
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
和电缆的钢丝绳 2 年
断丝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
料用钢丝绳 5%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 个捻
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
断面积之比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
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
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
送机的钢丝绳和架空乘人装
置的钢丝绳
10%
罐道钢丝绳 15%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 25%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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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
标准说明
新
表11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
种类
钢丝韧性指标下限
新绳在用绳
说明
升降人员
或者升降
人员和物
料
升降物料
光面
镀锌
压实股
光面
镀锌
压实股
MT/T 716 中光面钢丝韧性
指标
新绳的90%
MT/T 716中钢丝韧性指标 AB 类:新绳的85%
B 类:新绳的90%
MT/T 716中钢丝韧性指标新绳的90%
MT/T 716 中光面钢丝韧性
指标
新绳的80%
MT/T 716 中 A 类镀锌钢丝
韧性指标
新绳的80%
MT/T 716中钢丝韧性指标新绳的80%
在用绳按照
MT/T 717
标准(面接触
绳除外)
罐道绳密封 YB/T 5295中钢丝韧性指标新绳的90%
按照 YB/T
5295标准
第四百四十六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
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
修改 表12
旧
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安全系数最小值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1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升降人员时 13
升降物料时 10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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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安全系数最小值
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 13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 6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 8
吊桶的连接装置 13
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 10
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 8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
齿轨车的连接装置
运人时 13
运物时 10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
大静载荷之比。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
准,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新
表12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标准说明
使用
期限
摩擦式
提升机
提升钢丝绳
平衡钢丝绳
2年
4年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
过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可以继
续使用 1 年.如果经无损探伤等手段综合检查,
钢丝绳仍能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再延长使
用,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
断丝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
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
钢丝绳、平衡钢丝绳、
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
(包括缓冲绳 )、兼作
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
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
丝绳
罐道钢丝绳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
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
带式输送机用的钢
丝绳
5%
10%
15%
25%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
丝总断面积之比
直径
缩小
提升钢丝绳、架空
乘人装置钢丝绳、制
动钢丝绳
罐道钢丝绳
6%
15%
修改 表13
旧
表13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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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用途最小比值说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
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
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90
在这些
提升装
置中 ,
如使用
密封式
提升钢
丝绳 ,
应当将
各相应
的比值
增加
20%
井下 80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
置的摩擦轮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
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
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
轮
新
表13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安全系数最小值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1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升降人员时
升降物料时
13
修改 表14
旧
表14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项目
立井提升斜井提升
升降人员升降物料串车提升箕斗提升
加(减)速
度/(m•s-2) ≤0.75 ≤0.5
提升速度 v≤ H5.0 ,且不 v≤ H6.0 ≤5 ≤7,当铺设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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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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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1) 超过12 定道床且钢轨
≥38kg/m 时,
≤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
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
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
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 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
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
新
表14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
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用途最小比值说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
抱角大于 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
擦轮
井上
井下
围抱角为 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
擦轮
井上
井下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驱动轮和尾轮、围
抱角大于90°的天轮
无极绳绞车的驱动轮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
围抱角大于60°
围抱角35°~60°
围抱角小于35°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
90
80
80
70
80
80
60
60
50
40
60
40
20
修改 表15
旧
表15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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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速度  ≤30°  >30°
提升减速度/(m•s-2) ≤ cA * ≤5
下放减速度/(m•s-2) ≥0.75 ≥1.5
* )cos(sin  fgAc 
式中 cA --自然减速度,m/s2 ;
g--重力加速度,m/s2;
--井巷倾角,(°);
f --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 的要求
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
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
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
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
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
新
表15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项目
立井提升
升降人员升降物料
斜井提升
串车提升箕斗提升
加(减)速度/(m􀅰s
-2) ≤0.75 ≤0.5
提升速度/(m􀅰s
-1) v ≤0.5 H ,
且不超过12
v ≤0.6 H ≤5
≤7;当铺设固
定道床且钢轨
≥38kg/m 时,
≤9
注:v -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五十九条提升装置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装设安全
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
者出车平台 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
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 15% 时,必须能自
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 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
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
2m/s.当
修改 表16
旧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
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
变电所、总进风
巷和主要进风
巷
翻车
机硐
室
采区
进风
巷
总回风巷、
主要回风
巷、采区回
风巷、采掘
工作面和工
作面进、回
风巷
低瓦斯
矿井
高瓦
斯矿
井
1.高低压电
机和电气设
备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
一般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
型除外)
3.通信、自
动控制的仪
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矿用一
般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
矿用一
新
表16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减速度 θ≤30° θ>30°
提升减速度/(m􀅰s
-2) ≤Ac
∗
≤5
下放减速度/(m􀅰s
-2) ≥0.75 ≥1.5
∗Ac =g (sinθ+􀳛cosθ)
式中 Ac -自然减速度,m/s
2;
g -重力加速度,m/s
2;
θ-井巷倾角,(°);
􀳛-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 16的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
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
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 0.25.由钢丝
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
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二)中的 1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
(
修改 表17
旧
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项目检查周期备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
爆性能检查每月1 次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
检查1 次外部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
整定每6 个月1 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 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
查至少6 个月1 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
检查每季1 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
绝缘检查每月1 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
电工检查1 次外皮有无破
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 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
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
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
新
表17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
电所、总进风巷
低瓦斯
矿井
高瓦斯
矿井
翻车机
硐室
采区进
风巷
总回风巷、采区回风
巷、采掘工作面和工
作面进、回风巷
1.高低压
电机和电气
设备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
一般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2.照明
灯具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3.通信、
自动控制的
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
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突出矿井井底
修改 表18
旧
表18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
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
浓度
/%
断电
浓度
/%
复电
浓度
/%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
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设置地点
报警
浓度
/%
断电
浓度
/%
复电
浓度
/%
断电范围
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
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
进风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
新
表18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项目检查周期备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检查
每月1次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
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投入运行以前、新制作终端或者接
头、停电超过1年、遭受外力破坏可能
影响绝缘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年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
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
检查
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工检查
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
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五百二十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
修改 表19
旧
表19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m
台阶高度 <4 4~10 10~15 ≥15
安全距离 1~2 2~2.5 2.5~3.5 3.5~6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
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
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
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
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
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
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
新
表19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值
设置地点
报警浓
度/%
断电浓
度/%
复电浓
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
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突出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
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
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
修改 表2
旧
表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4 5 6 7 8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
桶边缘。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
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
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
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
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
制回路闭锁。
新
表2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序号井筒内设施间隙/mm
修改 表20
旧
表20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m
设备名称深孔爆破浅孔及二次爆破备注
挖掘机、钻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
取保护措施
信号箱、电气柜、变
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
取保护措施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拆
除或者采取保护措
施
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
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
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三十二条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
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
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
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五百三
新
表20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m
台阶高度 <4 4~10 10~15 ≥15
安全距离 1~2 2~2.5 2.5~3.5 3.5~6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
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
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七十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七十一条钻机在穿过架空线、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
大于300m 时,应当落好钻架,并由专人指挥.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七十二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
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
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七十三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
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
修改 表21
旧
表21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机车种类限制坡度/‰
曲线半径/m
固定线半固定线装车线排土线
蒸汽机车 ≤25 ≥200 ≥150 ≥150 向曲线内
侧排弃
≥300;
向曲线外
侧排弃
≥200
电力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
≥150)
≥120 ≥110
内燃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
≥150)
≥120
(困难情
况≥110)
第五百六十条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者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3m;上装车线应当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
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1.4m。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 的安全距
离。
第五百六十一条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地段轨距按表22 的要求加宽。
新
表21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m
设备名称深孔爆破浅孔及二次爆破备注
挖掘机、钻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取
保护措施
信号箱、电气柜、变
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取
保护措施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当拆除
或者采取保护措施
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
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 时,
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七十九条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 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
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八十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
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 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
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八十一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
修改 表22
旧
表22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 R/m 轨距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第五百六十二条直线地段线路 2 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
一水平。道岔应当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
应当保持完好。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 150mm,单线不得超过
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
叉。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
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
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
新
表22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机车种类
限制坡
度/‰
曲线半径/m
固定线半固定线装车线排土线
蒸汽机车 ≤25 ≥200 ≥150 ≥150
电力机车 ≤30
≥180(困难
情况≥150) ≥120 ≥110
内燃机车 ≤30
≥180(困难
情况≥150)
≥120(困难
情况≥110)
向曲线内侧排弃
≥300;向曲线外
侧排弃≥200
第六百零七条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者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3m;上装车线应当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
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 1.4m.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 30m 的安全
距离.
第六百零八条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 1435mm,曲线地
段轨距按照表23的要求加宽.
修改 表23
旧
表23 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 m
电压等级/kV <1 1~10 35
采场和排土场 6 6.5 7
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 5 5.5 6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台阶坡面 3 4.5 5
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 2 2 3
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 7.5 7.5 7.5
第六百零五条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
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
的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合表24 的要求。
新
表23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 ≥350 0
350>R ≥300 5
300>R >200 15
R ≤200 20
第六百零九条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一水
平.道岔应当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当
保持完好.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 =7.6v
2/R
式中 h ---外轨的超高度,mm;
v ---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 ---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 150mm,单线不得超
过125mm.
第六百一十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照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
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照规定设置道口警标
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照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
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
修改 表24
旧
表24 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6 0.7
10 1.0
35 2.5
新
表24 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 m
电压等级/kV <1 1~10 35
采场和排土场 6 6.5 7
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 5 5.5 6
台阶坡面 3 4.5 5
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 2 2 3
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 7.5 7.5 7.5
第六百六十二条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
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
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
修改 表25
旧
表2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粉尘种类游离 SiO2 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尘呼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
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 次;露天煤矿每月
测定1 次。粉尘分散度每6 个月测定1 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 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 个月测定1 次,在变更工
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 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
应当适
新
表25 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6 0.7
10 1.0
35 2.5
修改 表26
旧
表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
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
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 处
掘进工作
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
支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
回风侧
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 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
车运输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
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
内
第六百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
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
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
不大于0.3
新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粉尘种类游离 SiO2 含量W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
-3)
总尘呼尘
煤尘 W <10 4 2.5
矽尘
10≤W ≤50 1 0.7
50<W ≤80 0.7 0.3
W >80 0.5 0.2
水泥尘 W <10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
浓度.
第六百九十八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
方法.
第六百九十九条煤矿必须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监测,并
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
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 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
当适当增加
修改 表27
旧
表27 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C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一十二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
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
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
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
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
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
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
新
表27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 回风侧
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 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七百零一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
保持不少于 200m
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
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 30mg/L,粒径不
大于0.3mm,水的pH 值
修改 表3
旧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顶部/m 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
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
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
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
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
轨车运输巷
道
新
表3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
-1) 4 5 6 7 8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十)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十一)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
值: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
轮不小于40.
第九十八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
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
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
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
2,严禁超员.
第九十九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
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
修改 表4
旧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应急管理部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 要求。
新
表4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顶部/m 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
巷道 (B 为
带式输送机
带宽)
B ≤1.4m
行人侧,0.7;
检修侧,0.5
B >1.4m
行人侧,0.8;
检修侧,0.6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
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
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
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
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
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
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
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
全间隙的基础上,按照无轨胶轮车内、
外
修改 表5
旧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1)
最低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 规定执
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 的
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
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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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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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
同)必须在2°C以上
新
表5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 NO2) 0.00025
二氧化硫 SO2 0.0005
硫化氢 H2S 0.00066
氨 NH3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照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五十七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6要求.
修改 表6
旧
表6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m/s
巷道坡度θ/(°)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
(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
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
不小于1m,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
(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
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
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
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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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
必须设置电气闭锁
新
表6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1)
最低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总进风巷和总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箕斗提升井兼作进风的井筒 6
装有带式输送机兼作回风的井筒 6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装有带式输送机兼作进风的井筒 4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
修改 表7
旧
表 7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
最小间隙值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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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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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
容器之
间
容器与
井壁之
间
容器与
罐道梁
之间
容器与
井梁之
间
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
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
子之间为20
罐道布
置在容
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
容器,滑轮与罐
道梁间隙增加
新
表7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m/s
巷道坡度θ/(°)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
(四)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
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
1.5~3倍.每周至少检查1次闸瓦(片)磨损情况、闸瓦(片)与闸
盘间隙及接触面积,不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各乘人站应当设上下人平台,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并
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
(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
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张紧行程限位、防反转、越位等保护,安
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需经现场
核查,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人工复位、重新启动.
驱动轮和尾轮应当有断轴
修改 表8
旧
表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1) ≤3 4 6 8 ≥10
过卷、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为表8 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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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9 的
要求。
新
表8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
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 mm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
容器之
间
容器与
井壁之
间
容器与
罐道梁
之间
容器与
井梁之
间
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
为20
罐道布置在
容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
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
加25
罐道布置在
容器正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
间最小间隙为200
第四百三十四条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
刚性系数不得小于 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
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2
修改 表9
旧
表9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单绳缠绕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
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升降人
员和物
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丝绳
牵引带式输
送机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绳
绞车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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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悬挂吊盘、水泵
新
表9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 ∗/(m􀅰s
-1) ≤3 4 6 8 ≥10
过卷、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 提升速度为表9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 (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
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四十四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
列要求: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 10 的
要求.

新增(4)

新增 0.15
旧
(无)
新
∗ 安设风门的联络巷在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不受最低风速限制.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照表6规定
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以低于表6的
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
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以高于表6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五十八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 (干球温度,下
同)必须在2°C以上.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计
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照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
量不得少于4m
3.
(二)按照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
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
新增 10
旧
(无)
新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按照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常温(15°C)下不小于100J.
2.低温(-30°C)下不小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矿车连接装
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
使用.
2.初次使用前,以及使用后每隔1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
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 0.2%
时,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
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前,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
探伤检验,
新增 50
旧
(无)
新
在这些提升
装置中,如使
用密封式提升
钢丝绳,应当
将各相应的比
值增加20%
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
的导向滚等 20
第四百五十四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
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 1层,专
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 2
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三)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卷筒上装设过渡绳楔,
卷筒强度满足要求且卷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要
求,可以按照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四)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
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的限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缠绕2层或者 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
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
新增 表28
旧
(无)
新
表28 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C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六十九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
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 2.0% 以上并
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
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硐室火灾
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 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
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
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
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
人员全部撤出.

删除(4)

删除 0.3
旧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
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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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
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
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
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
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 时,必须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
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
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新
(无)
删除 20
旧
第四百一十八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
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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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 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
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 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 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
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
条要求,可按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 层。
(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
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缠绕2 层或者2 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
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
径的2.5 倍。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
新
(无)
删除 25
旧
罐道布
置在容
器正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
器之间最小间
隙为200
第三百九十八条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 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
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
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2 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
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当相等。单绳提
升的2 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者阻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九十九条应当每年检查1 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
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
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当涂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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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新
(无)
删除 60
旧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
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40
斜井提升的游
动天轮
围抱角大于60° 60
围抱角在35°~60° 40
围抱角小于35° 20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 50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
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
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
滚等
新
(无)

② 数值变化

共 82 处
条款旧值新值
3 10 m 20 m
3 1 m ~20 m
3 3 m 1000 m
3 4.5 m 80 m
3 3 m 50 m
3 30 m 10 m
3 15 m 20 m
3 20 m 0.3 m
3 1.0 % 97 %
3 1.5 % 99 %
3 20 % 5.0 %
3 0.5 % 0.001 %
3 2 MPa 0.1 MPa
3 4 MPa 0.1 MPa
表3 0.5 m 0.2 m
表3 0.7 m 40 m
表11 5 % 90 %
表11 10 % 85 %
表11 15 % 90 %
表11 25 % 90 %
表11 10 % 80 %
表11 50 % 80 %
表11 15 % 80 %
表11 0.5 % 90 %
表11 1 次 1 次
表12 0.2 % 5 %
表12 1 次 1 次
表17 99.9 % 1.0 %
表17 5 % 1.0 %
表17 2 h 11 h
表18 100 m 2000 m
表19 10 m 100 m
表19 5 m 30 m
表19 2 m 1000 m
表19 45 m 1000 m
表19 1000 m ~10 m
表19 600 m ~5 m
表19 5 m ~15 m
表19 100 m ~5 m
表19 200 m ~15 m
表19 5 m ~15 m
表19 300 m ~20 m
表19 200 m 2 m
表20 5 m 300 m
表20 ~10 m 20 m
表20 600 m 10 m
表20 300 m 5 m
表20 200 m 2 m
表20 300 m 45 m
表20 3 m 1000 m
表20 1 m 600 m
表20 100 m 5 m
表20 20 m 100 m
表20 0.5 m 200 m
表20 0.8 m 5 m
表20 1.0 m 300 m
表21 3 m 5 m
表21 3 m ~10 m
表21 1.5 m 600 m
表21 1.4 m 300 m
表21 30 m 200 m
表22 10 m 3 m
表22 200 m 3 m
表22 50 m 1.5 m
表22 30 m 1.4 m
表22 150 mm 1435 mm
表23 7 人 2 人
表26 8 h 40 h
表26 1 次 2 次
表26 1 次 1 次
表26 ~15 m 200 m
表27 50 m ~15 m
表27 1.3 m ~15 m
表27 3.5 m ~5 m
表27 ~3.5 m 200 m
表27 ~10 m 100 m
表27 3.5 m 2 m
表27 10 m 500 m
表27 20 m 200 m
表27 2 m 500 m
表27 2.0 % 4 %
表27 24 h 8 h

③ 题录字段变化

共 5 项
字段旧值新值
名称 煤矿安全规程(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7号)煤矿安全规程
发布日期 2022-01-06 2025-08-04
实施日期 2022-04-01 2026-02-01
状态 废止 现行
页数 324 296

④ 引用变化

两侧正文里识别到的标准号引用
新增引用 0

无

移除引用 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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